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奈瑟菌(Neisseria meningitidis,Nm)通过呼吸道传播所引起的化脓性脑膜炎,在我国一直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建国以来曾发生3次全国性大流行。自1985年开展大规模A群流脑疫苗接种后,发病率持续下降,2000年以来发病率一直稳定在0.2/10万左右的低发水平,但引起流脑流行的隐患依然存在。我国流脑的流行菌株一直以A群为主,但近年来,我省周边省份出现流脑的局部暴发疫情,病死率呈上升趋势,尤其在部分省份发现C群引起的病例较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了解流脑菌群分布特征与变迁趋势,加强流脑的防控工作,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早期发现流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2、动态掌握我省流脑菌群分布特征及变迁趋势,完善流脑预测、预警机制。
3、了解人群免疫状况,识别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加强预防控制工作。
二、监测病例定义
所有流脑疑似病例都要作为流脑监测病例进行报告。
1、疑似病例:在流脑流行季节出现发热、头痛、呕吐、脑膜刺激征等症状,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实验室检测结果:
(1)末梢血象:白细胞总数、中性粒细胞计数明显增加。
(2)脑脊液:外观呈浑浊米汤样或脓样,颅内压增高;白细胞数明显增高,并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糖及氯化物明显减少,蛋白含量升高。
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皮肤、粘膜出现瘀点或瘀斑,同时实验室检测符合下述两项:
(1)末梢血象:白细胞总数、中性粒细胞计数明显增加。
(2)脑脊液:外观呈浑浊米汤样或脓样,压力增高;白细胞数明显增高,并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糖及氯化物明显减少,蛋白含量升高。
3、确诊病例:
疑似或临床诊断基础上,具有下述任一项:
(1)病原学:瘀点(斑)组织液、脑脊液涂片,可在中性粒细胞内见到革兰阴性肾形双球菌;或脑脊液或血液培养脑膜炎奈瑟菌阳性;或检测到脑膜炎奈瑟菌特异性核酸片断。
(2)血清、免疫学:急性期脑脊液、血液检测到Nm群特异性多糖抗原或恢复期血清流脑特异性抗体,效价较急性期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三、监测内容
(一)流行病学监测
1、病例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的要求,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流脑监测病例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进行报告。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及时做好网络直报工作;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报出。医疗机构还应负责流脑病例出院、转诊或死亡等转归情况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脑病例转归的核实。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时,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2、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派人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要对所有疑似病例要开展个案调查,详细填写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脑疫苗接种史等(见附件1流脑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同时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工作。
在辖区内出现首例流脑病例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病人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发生聚集性病例或在学校、集中用工场所中发生病例时,应对其接触密切的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主动搜索等。同时开展流行因素调查,主要了解密切接触人群、疫苗接种、人口流动、人群的发病以及居住、工作环境等情况。
出现暴发疫情时,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24小时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暴发疫情进行核实诊断、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分析暴发原因或流行因素,追踪可能的传播线路。
3、主动监测
当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7天内发现2例或2例以上流脑病例;或在1个乡镇14天内发现3例或3例以上的流脑病例;或在1个县1个月内发现5例或5例以上流脑病例疫情时,应开展主动监测和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出现上述疫情后,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监测范围和时限,立即开展主动监测和搜索工作。实行“零病例”和日报告制度,即医院每天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报告所发现的不明原因的突然发热、头痛或/和出现瘀点/瘀斑等症状的病例,如果未发现流脑病例,则报告“零”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主动搜索。
对发生疫情的学校,会同教育部门实施晨检制度,监测每位学生的健康状况,了解缺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工作的登记和报告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教育部门开展晨检工作、疫情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助托幼机构、学校对教师、疫情报告员开展流脑疾病相关防控知识的培训。同时做好对学生的流脑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到辖区托幼机构、学校检查晨检记录和缺课记录,了解学生因病缺课或医疗机构学生集中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出现流脑疫情时,要及时核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并加强督导检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对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疾病控制机构要协助用工单位设立务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掌握本工地流动人员情况,对务工人员健康状况开展监测。
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后,要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消毒和区域联防等疫情处理工作。
4、流脑监测点
我省根据过去3年流脑平均发病水平、人口、地理分布特点,以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设洪江市、石门县、云溪区为省级监测点。
流脑监测点所在县除开展上述流脑病例监测工作外,还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人群流脑抗体水平监测
每个监测点分7个年龄组(0岁~,5岁~,10岁~,15岁~,25岁~,35岁~,45岁以上),每个年龄组采集至少30人的血清检测抗体水平。每年9月采血1次,每次采血2毫升,编号登记(详见附件3),进行流脑抗体水平的检测,同时注明采样对象接种流脑疫苗时间。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结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健康人群Nm的带菌率和带菌群型监测
在开展人群抗体水平调查时,同时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流脑菌株分离培养和药敏试验,了解健康人群Nm的带菌率、带菌群型和抗生素敏感性(附件3、5)。培养所获得的Nm菌株分纯鉴定合格后,将其纯培养物的菌苔刮到3~5支灭菌的脱脂牛奶菌种管中,置-20℃冰箱保存,菌株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进一步鉴定分析,同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带菌率和带菌群型监测结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实验室监测
实验室监测包括病原学监测、免疫水平监测、健康人群带菌监测和耐药监测等内容。开展检测工作要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本采集、保存、运送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
1、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1)医疗机构内标本采集和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流脑病例时,无论是否使用抗生素治疗,都要尽快采集病人脑脊液、血液、瘀点(斑)组织液标本,标本要尽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疗前采集。
脑脊液:采集1毫升脑脊液,进行涂片检测、培养分离、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
血液:抽取病人全血4毫升,其中1毫升用于分离血清进行抗体测定,其余全雪进行病原培养分离、核酸检测。
瘀点(斑)组织液标本:选病人皮肤上的新鲜瘀点(斑),消毒后用针头挑破,挤出组织液,涂片镜检。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分别采集2份脑脊液和血液标本,其中1份供自行检测用,应开展涂片检测、病原培养分离、抗原检测、抗体检测和核酸检测,另1份立即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进行上述检测的医疗机构只需采集1份标本,并立即报告或将标本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标本阳性分离物及其原始标本应及时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脑膜炎双球菌比较脆弱,采集标本后,在运送样品或培养物时,应保持样品处于20℃—36℃之间,检测抗体的血清标本应冷藏运送。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本检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与医疗机构联系,收集所有流脑疑似病例的脑脊液、血液标本,对于病原检测阴性的病例要采集恢复期血清以进行血清抗体测定。对首例流脑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预防性服药前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脑膜炎奈瑟菌分离培养和鉴定。监测点所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流脑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集咽拭子标本。密切接触者指同吃同住人员,包括家庭成员、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及处在同一小环境中的人群。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填写标本送检单,立即(不超过48小时)将标本和填写标本送检单(附件6)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对于部分具备上述检测能力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人员、设备和技术达到条件,并经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可,可从事相应的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工作。已经检测过的标本,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后,直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病例标本后,进行流脑病原检测;收集到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后,进行血清抗体测定。分离的菌株或培养阴性的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经检测过的标本,直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及时完成菌株复核鉴定,填写菌株登记表(附件4),与菌株一起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对培养阴性标本进行特异性核酸PCR检测。并完成菌株的药物敏感性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个案调查表,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监测数据库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菌株30天内将菌株及标本送检单,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2、耐药性监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菌株或分离到菌株后3天内应完成耐药性检测,同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医院提供病例菌株进行耐药性检测,医院收到菌株后3天内应完成耐药性检测。耐药性检测方法可使用肉汤稀释法。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应开展此项工作。
耐药性检测结果统一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5)。
3、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和带菌监测
流脑监测点所在县每年开展健康人群Nm带菌情况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时,要采集健康人群血清和咽拭子标本,并及时完成流脑抗体水平检测和人群Nm带菌率、带菌群型和抗生素敏感性检测。
分离的菌株和培养阴性的标本7天内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四、各级职能
(1)医疗机构
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发现流脑病例后按有关要求报告;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疑似病例标本,有条件的应开展流脑病原分离、血清学诊断和耐药检测,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采集标本后尽快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开展耐药性检测的医疗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得到菌株3天内完成耐药性检测,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结果,以指导治疗和预防用药。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流脑疑似病例开展个案调查等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密切接触者咽拭子标本;出现流脑疫情后开展主动监测;监测点所在县应协助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健康人群带菌监测和免疫水平监测工作;经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可,具备病原学、血清学检测能力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并及时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检测过的标本,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后,直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条件开展在收集标本后尽快送市级疾病控制机构检测。负责当地资料的收集、汇总及上报。
(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当地流脑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及上报;对流脑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培训下级单位业务人员;收到病例标本后,进行流脑病原检测;收集到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后,进行血清抗体测定;收到密切接触者标本后,及时完成脑膜炎奈瑟菌分离鉴定。分离的菌株或培养阴性的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经检测过的标本,直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省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及上报;对流脑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培训下级单位业务人员;收到标本后,应及时完成菌株复核鉴定,并将菌株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对培养阴性标本进行特异性核酸PCR检测;完成菌株的药物敏感性检测,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医院提供病例菌株进行耐药性检测。
组织本省健康人群流脑抗体水平检测和带菌情况检测。检测结果完成后14天内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信息管理
1、数据收集、整理、传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数据收集、整理、传送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当地人口信息、流脑疫苗接种、使用相关信息、流脑个案资料、流脑菌株登记等信息。
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流脑个案调查资料录入微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将流脑菌株登记,并反馈、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要将健康人群带菌监测和抗体水平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发生流脑暴发或流行时,除按常规通过网络直报报告疫情外,还应安排专人每天进行疫情分析,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数据的分析、上报及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级部门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
3、数据上报要求
附件1、流脑疑似病例个案调查完成后及时联网录入计算机;
附件3、健康人群免疫水平及带菌监测完成后14天内录入计算机并传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ncdclbk@163.com)。
附件4、分离阳性菌株及时填写菌株登记表,与菌株一起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5、每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理本省耐药性监测结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测系统的评价
为了解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时,要对监测系统开展定期评价。监测评价指标如下:
n
医疗单位病例及时报告率 100%
n
病例24小时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率 ≥80%
n
首例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率 100%
n
死亡病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调查核实率 100%
n
聚集性病例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调查率 100%
n
病例脑脊液或血液标本采集率 ≥80%
n
脑膜炎奈瑟菌培养阴性标本PCR检测率 ≥90%
n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48小时标本送达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比例 ≥80%
n
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标本检测7天内完成、反馈率 ≥80%
n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菌株药物敏感性3天内完成、反馈率 ≥80%
n
省级实验室分离菌株后30天内送达国家实验室率 ≥80%
n
国家实验室14天内完成省级送达菌株结果反馈及时率 ≥90%
附件:湖南省流脑监测方案附件